各位好,今天的主题是CBA转会有转会费吗揭秘CBA转会那些事儿,此外我们还会为大家介绍cba转会有转会费吗的具体操作方式。
本文目录
CBA(中国篮球协会)是我国篮球运动的最高级别联赛,每年都有众多球员在各个俱乐部间转会。CBA转会有转会费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我们来了解一下CBA转会的相关规定。
| 项目 | 内容 |
|---|---|
| 转会方式 | 1.内部转会:同一俱乐部内部球员转会; 2.外部转会:不同俱乐部间球员转会; 3.试训转会:球员试训后,俱乐部决定是否转会。 |
| 转会时间 |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为转会窗口期。 |
| 转会费 | 1.内部转会:无转会费; 2.外部转会:转会费由双方俱乐部协商确定; 3.试训转会:无转会费。 |
CBA转会费是如何计算的呢?
1. 基础转会费:根据球员在CBA联赛的注册年限,每满一年,基础转会费增加一定金额。
2. 浮动转会费:根据球员在CBA联赛的表现,如得分、助攻、篮板等,给予一定比例的浮动转会费。
3. 额外奖励:如果球员在转会前获得过荣誉,如MVP、最佳球员等,俱乐部可给予额外奖励。
以下是一些CBA转会费的真实案例,供大家参考。
| 转会时间 | 转会球员 | 转会俱乐部 | 转会费 |
|---|---|---|---|
| 2019年 | 林书豪 | 北京首钢 | 1000万元 |
| 2020年 | 郭艾伦 | 辽宁本钢 | 1500万元 |
| 2021年 | 王哲林 | 广厦 | 2000万元 |
| 2022年 | 易建联 | 广东 | 2500万元 |
1. 球员实力:实力越强的球员,转会费越高。
2. 俱乐部需求:俱乐部对某位球员的需求越高,转会费越高。
3. 市场行情:市场行情好的时候,球员转会费普遍较高。
CBA转会有转会费,但具体金额取决于多种因素。希望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对CBA转会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此,也祝愿我国篮球事业蒸蒸日上,更多优秀球员涌现!
要不怎么叫土豪呢!不多,上赛季上海要买王哲林,福建美女老总一口价二亿,相比王哲林,周琦半个亿算便宜的了,目前新疆正评估周琦价值,估计没有一亿拿不下来。
最近炒得最厉害的无疑是"大魔王"周琦,从休赛期开始周琦就萌生去意,想要一支实力更强的队伍,可以理解,在新疆阿的江把他与莫泰当成支柱,打造出双塔战术,这下可把这哥俩累坏了,外线又没有一个真正的传球后卫,无奈俩人就得生凿,可是出力不讨好,输球了得背锅,赢球了功劳不多,放着谁都想走,去一支有好控卫的队伍,开始周琦一心想去辽宁,那里有艾伦,还有"鞍山保罗"赵继伟,肯定会打得比较轻松,但是辽宁至今没有好的筹码,这不土豪上海半道插了进来欲截胡辽宁,不仅如此北京双雄也虎视眈眈盯着呢,稍有机会也会扑上去的,周琦真成了香饽饽了,没办法能力在那呢。
那么新疆会放过周琦吗?首先只要给出诱人价格估计会放的,新疆正在观望市场行情,越多球队看上越好,这无形中提高了他的价值,但又说回来新疆也想留住他,万一放走周琦球队又将重建,这是阿的江不想看到的,但事情闹到这地步很难有挽回的局面,最后还真不如卖个好价划算。
总之周琦争夺战还将继续,看看最终周琦是价钱高还是大王值钱了。
周琦转会上海疯,还是上海想引进周琦算疯,甚至是骂新疆队穷疯,这可能也是策略,王哲林2亿吗?
周琦转会出走,除了新疆队条件不好,甚至很难成为强队外,周琦的频繁转会,事实上还是谋求巨额签字费,对于新疆队得到多少转会费,人家真的不在乎,就以去年范子铭的转会为例子吧,他对周琦转会的借鉴意义重大:范子铭工资是200万,他拿的签字费自然要高许多倍,主要还是广州队看中了3000万的转会费,所以范子铭说到北京为了夺冠就是违心,但他真的没办法左右别人,最终在你情我愿之间被迫被别人安排了命运。
1、周琦不是不可或缺,亚洲杯考验太严酷
2、5000万应该是谣传,新疆迫不得已才放人
由于还要观察周琦,所以上海人也不会应以表态,周琦现在争议太大,他不再是刚到火箭队时候的名宿架势,他的争议太大,已经让辽宁队望而却步,首钢居然毫不理睬,隋冉甚至高调喊话辽宁,所以高开低走的周琦,即便没少在网络层面给自己加温吗,显然越来越臭,显然他这一个赛季表现明显退步,争议绯闻只能让自己更加尴尬,上海和别的球队不看好他,事实上原因还在周琦自己。周琦如果不能在亚洲杯两场比赛有精彩发挥,如果再出现“波兰中锋”的拉胯奇迹,那么他很可能彻底烂包在新疆队手里,频繁转会确实有利于拿高额转会费,但依然会给自己强化“见钱眼开”的不良印记,所以孙铭徽和赵继伟根本不敢不管不顾,假如一切如周琦所愿,上海加钱到足够新疆队满意,在感觉周琦成为毒瘤必须抛弃情况下,那么新疆就只能放弃,但那样会对周琦的形象造成叠加伤害,下一次转会就副作用更加明显。
周琦刚和上海搭上线,上海就出价5000万,这无疑是谣言,谁也不敢信以为真吧?周琦转会应该是一个马拉松赛跑,5个月的休赛期给足了上海人选择的时间,鉴于周琦争议太大,甚至不足以成为上海队领袖,所以还是看看亚洲杯和奥运会落选赛的表现再说不迟,但谁敢对周琦信心满满呢?
疯了!爆上海为得周琦给出半亿转会费,新疆会放吗?要说疯了,这次上海真疯对了,爆上海为得一周琦给出半亿转会费费,也就是5000万,对上海土豪来说,真不算高,当初上海想到了福建王哲林,福建开口2个亿,周琦实力远胜王哲林,这样一对比,5000万算高吗?算疯吗?周琦自从在微博中发出,画大饼还有用吗?就是这两年新疆队的不作为,成绩一步步下滑,憋不住的周琦,说出了内心话,要离开新疆。
我们再看看新疆,以前CBA的传统强队,现在在外援引进上就成了CBA一大笑柄,明知道队内急需一名优秀传导控卫,本来新疆队内的小外援亚当斯相当不错,可新疆却出人预料的弃掉亚当斯,要找一个更强的小外,结果这两年新疆不知花了多少钱,签约的小外一个比一个水,新疆的成绩也一步步下滑,上赛季8进4被平民球队山东队淘汰,是丨2支季后赛唯一一支5连败球队,今天周琦要离开新疆,不在那里毫无希望的消耗,就是新疆的不作为,变象逼走周琦。
半个亿对于一个立志夺冠的球队,不算高,完全可以接受,对于一支没有夺冠打算和能力的球队,也许1000万也显高,这样看,上海用半个亿获得周琦,疯的值,疯的理性,周琦一心也想夺冠,没有夺冠能力的球队,条件再好,周琦也不一定愿意去,无论有人怎么看周琦他必然是NBA40号秀,从NBA镀金回cBA的,他目前实力依然是CBA锋线第一人,假设他加盟上海,帮上海夺冠,对上海的无形收益用金钱难以估量,周琦决心离开新疆,新疆也知强扭的瓜不甜,最终是会放人的。
还是放掉吧,强扭的瓜不甜。留在这儿也是出工不出力。有人出高价转会费,就让他走,还能赚一笔钱。
经济人搅和,姚主席接盘,否则周琦跟丁一个下场。
确实是个CBA休赛期的热点新闻。说几个疑问点吧。
首先,按照CBA的规则,周琦目前处于4+2合同的中间阶段。因此,周琦能否转会去其他球队,主动权是100%在新疆队手里的。也就不存在其他球队抛出什么条件的可能。
按照CBA工资帽规定,新疆队最多只需要为周期开出两年的顶薪合同就可以留下周琦,这对于新疆队来说完全不是问题。
所以,无论周琦是多么想走,新疆队不松口,说破大天也没用。
其次,上海队本土球员的薪资空间不多了。上海拿来在过去的两个赛季大肆引援,身价都是不菲的。上海队要想引进周琦,就得用球员交易的方式来进行!这种操作方式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多方协调才可能成行。不是单纯出培养费的问题。
最后,5000万这个数字太低估周琦的市场价值了。如果不是CBA限薪,周琦年薪在2000万左右,俱乐部光3年合同的工资帽收益就有3000多万,加价5000万是带不走周琦的。
新疆最后肯定会放人,当然能争取多些钱,会更好!
但是最后多少钱,新疆都会放人的!
二个字,发疯,周琦值这个价吗?他在新疆的表现平平,没能为新疆取得冠军,上海俱乐部是不是钱多到没地方撒呢?
俱乐部会从实际利益和球员诉求出发,80%的可能性放周琦。
当年中超半亿先生的事还历历在目,往后,钱越捞越多,战绩越来越差,最后怕受伤都么人肯为国出力了,警惕啊!
额 LZ不是球迷吧?问题我基本看懂了汗真多。。这是复制来的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
1997年10月,国际足联执委会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五十七条通过下列规则:
序言�
1、本规则涉及的是队员从一个国家协会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时的身份和资格。�
2、下列第一、二、三、七、八、十章及第12、13、30、31、32和36条的规定对国家间转会均有约束力。�
3、每一个国家协会必须制定本会内转会的体制,使本会内转会有章可循。国家协会的转会规则应报国际足联批准。协会内的规则应包括上述第2款的内容,应遵循下列各条的总的原则并制定解决转会期内争议的条款。
第一章队员类别�
第1条�
国际足联所属会员协会的队员均为业余或非业队员(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57条第1款)。�
第2条�
1、除领取参加足球比赛和从事协会足球活动的实际费用外,无任何报酬的队员为业余队员。
2、队员所需旅费、住宿费及训练、装备和保险等费用均可报销,不影响队员的业余身份。
3、任何因参加比赛或从事与协会足球有关的活动收取的报酬超过上述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队员为非业余队员,除非他根据下列第25条又获业余身份。�
第3条�
1、队员的身份由其所属的国家协会核实。�
2、国际转会中因队员的身份引起的争议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根据上述第2条的规定解决。�
第4条�
1、各国家协会应有所属非业余队员的正式登记注册。�
2、如需要,国际足联可索取注册的有关部分。�
3、队员如未在国家协会注册为非业余队员,离会时也不视为非业余队员。�
第二章非业余队员�
第5条�
1、在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是队员应和所属俱乐部签有合同。�
2、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和有关经济条件。�
3、合同副本应送国家协会备案,国际足联有权视情况随时提取。�
4、只要是在国家协会注册的非业余队员,俱乐部与其签约时,国家协会可在合同中增加条款。�
第三章队员资格�
第6条�
1、只有在国家协会注册,并加盟协会所属俱乐部的球员,才能参加国家协会举办的各种竞赛。�
2、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队员方可由国家协会认定参赛资格:�
1〕从未曾有某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中注册者;�
2〕按照国家协会的规定,在国内俱乐部间转会者;�
3〕从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转会到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并持有前者签发国际转证明者(参见第7条)。�
3、上述条款不包括下列第7条第4款的情况及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特别授予临时资格的情况(参见第7条第3款)。�
第四章国际转会证明�
第7条�
1、有资格在一个国家协会所属俱乐部踢球的业余和非业余队员必须在该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后,才可在另一个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参加比赛。�
2、如无下列情况,国家协会不得拒绝为队员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1〕队员未履行完原俱乐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原俱乐部与队员将要转会的另一个国家俱乐部之间存在非经济方面的争议(参见第14条至第17条);�
3、队员身份委员会(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或在有上述的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可责令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或自行签发代替国际转会证明的证件。如为后者,应明确规定有效期限。�
4、如果自要求转会的协会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后,转会队员的协会仍未发出转会证明或未提供拒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前者可发一临时证明准许队员在该国踢球。�临时证明自提出转会要求之日算起一年后即为永久证明。如期间又收到原协会的回复,讲明了不发转会证明的正当理由(参见上述第2款),临时证明即行终止。在上述六十天的期限内,任何队员都不得参加新俱乐部的正式比赛。�
第8条�
1、只有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才有权索要国际转会证明。如未经索取即收到对方国家协会的转会证明,该证明无效。国家协会不得注册该名队员,必须重新索要国际转会证明。�
2、国际转会证明为一式三份,由国家协会签署,使用国际足联专用的转会表格或内容相似的表格。
3、原始件送要求转会的国家协会。副本寄国际足联秘书处。另一份存原国家协会。�
4、收到转会证明的传真件,国家协会即可批准队员有参加比赛的临时资格。�未收到原国家协会签发的正式转会证明的原件前,队员的踢球资格将自动取消。�故意利用这一临时资格条款让其注册队员到另一个国家协会临时比赛的国家协会将受国际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
第9条�
1、国际转会证明应写明证明持有人自某日起有权在某协会比赛。�
2、国际转会证明不附带任何条件。�
国际转会证明尤其不能限定有效期。任何就此附加在转会证明上的条款均无效。�上述条款以第7条第3款及第4款的条款实施为准。(参见第33条有关队员被租借给另一俱乐部的程序)。�
3、绝对禁止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时以任何形式收费。�
第10条如转会时签有规定队员回国参加国家代表队比赛的时间的专门协议(参见第38条),协议须作为国际转会证明的附件。�
第11条�
1、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发给正受停赛纪律处分的队员。�
2、如遇上述情况,国际转会证明不得在停赛处分结束之日前发出。�
3、如队员的纪律处罚为停赛一定数量的比赛,在停赛5场以下比赛的情况下,执行停赛处罚的国家协会可向另一国家协会签发国际转会证明,只要后者书面保证该队员在其协会注册期间也停赛相同数量的比赛。�
4、任何有关上述第1款中涉及停赛纪律处分的争议,都应提交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五章队员国际间转换�
第12条�
1、非业余队员符合下列条件即可与另一俱乐部签约:�
1〕与原俱乐部合同期满,或将在六个月内期满;或�
2〕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当理由而取消;或�
3〕与原俱乐部的合同被双方经共同的协商后取消。�
2、队员的新合同下能有任何影响其履行完现有合同的内容。如队员希望在原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签订新合同(参见上述第1款1),期间他只能签一个新合同。�
3、任何同时与多个俱乐部签约的队员将受停赛处分。直到国际足联相应的组织就此出面裁决。�
4、除非有关三方--原俱乐部,队员本人,新俱乐部--致同意,否则合同有效期内不得转会。�
5、业余队员只要不违反原俱乐部和新俱乐部各自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随时可以转会。第13条�
1、任何想雇用与另一俱乐部有合同在身的队员的俱乐部,在与该队员接洽前,必须以书面
形式与队员所在俱乐部联系。�
2、违反上述规定的俱乐部,将至少被罚款50,000瑞士法郎。
3、在队员的合同期已满的情况下,队员和析俱乐部双方均不需就正在进行的接洽通知原俱
乐部。�一旦队员与新俱乐部签约,新俱乐部根据第14条的规定就可能存在的补偿问题与队员的原俱乐部联系。�
第14条�
1、如非业余队员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2、如业余队员以非业余队员身份与另一俱乐部签约,其原俱乐部有权索要训练培养费。�
3、如业余队员转会到另一俱乐部,身份不变,其原俱乐部不得索要培养费。�
4、假定已转会的业余队员,在转会后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现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5、假定队员曾以业余身份几经转会,但在首次转会后的三年内成为非业余队员,其原俱乐部有权向他现以非业余身份踢球的俱乐部索要培养费。
6、上述第4,第5款规定的三年期限只适用于年满十四岁的队员。�
7、如队员的原俱乐部根据上述第4、第5款认为自己有权索要培养费,必须于队员转为非业余队员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要求,否则不予受理(如俱乐部未遵守第13条第3款的规定,不执行此条款)。�
8、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公民的队员转会,如果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工的国家协会间转会,双方对队员与原俱乐部的工作合同已经期满无异议(即: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结束或有关双方均同意缩短或取消合同并立即生效)的情况下,不受本条款的约束。�
(上述斜体字部分只适用于1999年4月1日前签订的转会合同)。�
9、欧洲足联负责制定本足联的转会规定,解决国家协会之间训练培养补偿费等事宜及上述第8款提及的情况。�
第15条�
1、第14条所提到的培养费的数额由有关的两个俱乐部协商决定。任何队员与原俱乐部或第三者与原俱乐部达成的有关培养费协议的协议的均无效。�
2、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情况下,如队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其原俱乐部可与本俱乐部的队员签订有效协议,放弃按规定自己应得的培养费。但必须有书面协议。�
3、两个俱乐部根据规定签订的培养费数额的协议须通知两个有关的国家协会。�
第16条
1、如国际转会证明签发三十天后,俱乐部之间仍不能就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参见第14条),而又不属于下列第4款由洲足联解决的情况,需将争议交国际足联解决。
2、洲足联可制定本足联解决上述第1款所争议的规定,在本辖区的会员国中执行。�
3、洲足联制定的上述第2款提到的规定必须交国际足联执委会批准。�
4、如果洲足联的规定已生效,该足联所管辖的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纠纷只能由洲足联解决。
5、上述机构做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6、必须在转会证明发出后十二个月内将争议提交国际足联或有关洲足联。�
第17条�
俱乐部之间有关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争议提效国际足联后,由国际足联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解决。如争议涉及合同条款,则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
第18条�
1、上述第17条提及的专门委员会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主席,或他的代表及两名国际足联主席特别任命的委员组成,前者负责主持会议。�
2、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专门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必须执行。�
第19条�
不属于队员训练培养费方面的其他任何争议,即:�
-队员业余和非业余身份的争议;�
-国家协会之间,俱乐部和、或队员之间与对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
-队员现在国家协会和、或俱乐部允许其应召回国参加比赛的争议;�
-本规则范围内的其他争议。�
上述争议只能由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解决(参见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
第20条�
1、两个俱乐部之间关于队员的训练培养费数额的任何争议不得影响队员的体育运动或职业活动,也不得因此原因拒发国际转会证明。�
2、除上述第1款的原因外,其他争议可导致队员停赛。�
3、值得强调的是,如队员确实未履行其和原俱乐部的经济义务(欠款,未归还装备或用品等),国家协会可拒发国际转会证明。队员一旦还清欠款,或归还了物品,国家协会就应立即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第六章:向执委会上诉的程序�
第21条�
1、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决定应按国际足联章程第34条的(d)和(e)款的规定报告执委会(参见国
际足联章程第34条第5款)。�
2、为保证及时处理申诉,由一个国际足联部分执委组成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对所有申述做出明确的裁决,组成该委员会的执委不得同时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第22条�
1、国际足联秘书处收到的所有上诉由国际足联主席任命三名执委组成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这三名执委不得是队员身份委员会的委员。�
2、上述委员不得与争议涉及的俱乐部的国家协会有关。�
3、由国际足联主席指定处理各次上诉的特别委员会主席。�
第23条�
1、与裁决直接有关的国家协会、俱乐部、队员或教练员如不服均可上诉。�
2、如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可维持,取消或修改原决定,也可做出不利申述方的决定。�
第24条�
1、上诉应在国际足联秘书处将裁决通知有关各方后二十天内提出。�
2、国际足联只受理通过国家协会提出的上诉。上诉必须是书面的,由申述方签字方可有效。3、2000瑞士法郎的上诉费用应在上述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国际足联秘书和。
4、如上诉明显无理,作为纪律处罚,还将对上诉方处以罚款。�
5、上诉委员会决定申诉所需费用由谁承担。�
第七章业余身份的重新获得�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在重新获得业余身份前,需有一段过渡期。�
2、在甘国家协会以非业余身份注册的队员,须经过六个月的过渡期才可归为业余队员。但如果队员是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民,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协会重获业余身份,这一过渡期可缩短为一个月。�
(过渡条款:上述斜体部分适用于1997年4月30日以后的情况。)�
3、过渡期从队员在某俱乐部以非业余身份参加者的最后一场比赛的日期算起。
第26条�
1、非业余队员重获另一俱乐部的业余身份后,其原俱乐部不得要求现俱乐部付给补偿费。
2、下列第27条可能发生的情况除外。�
第27条�
1、如果队员重获业余身份之日起三年内,又恢复非业余身份,他重获业余身份前所注册的俱乐部有权就其训练要求补偿费(如上述情况发生在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队员又变换了俱乐部,队员以业余身份注册过一段时间的俱乐部不得要求补偿费。�
3、如对重获业余身份的队员是否确实以业余身份在新注册的俱乐部踢球有疑问,该队员以非业余身份最后效力的俱乐部可要求国际足联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采取有关措施。�
第八章停止踢球�
第28条�
1、不再参加正式比赛的非业余队员,在三十个月内,仍被视为最后雇用他的俱乐部的注册队员。�
2、时间从队员停止比赛的赛季结束开始计算。�
3、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非业余队员所在俱乐部不得向队员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
4、此条各款不妨碍某人在不踢球的条件下从一个俱乐部转入另一个俱乐部。�
第29条�
1、如在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已经停赛的非业余队员希望以同样身份重新开始踢球,他仍为最后受雇的俱乐部的队员。如果该俱乐部允许他转会,则有权要求培养补偿费(如在同一协会内转会,以协会规定为准)。�
2、如已超过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队员最后所属的俱乐部则无权再要求任何补偿。�
第九章特别条款�
第30条�
1、俱乐部之间的转会合同及队员和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体检结果或获得工作许可的影响。�
2、因此,欲雇用队员的俱乐部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必要的调查或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将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训练和培养补偿费用(或应付的工资)。�
第31条�
如在俱乐部之间签订队员转会合同,或队员与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时由国际足联队员转会经纪人代理,在合同中必须提及这一事实,并在合同中清楚写明承担这一责任的经纪人姓名。
第32条�
只有俱乐部有权按本规则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索取补偿费。�
第33条�
1、按本规则条款规定,一个俱乐部将队员租借给另一俱乐部即为转会,并依下列情况签发国际转会证明:�
-队员离开一个国家协会加入另一国家协会并被租借给其所属的俱乐部踢球;�
-租借期满,队员回到原俱乐部所属的国家协会。�
2、租借非业余队员的条件(租借期,租借的责任等)应由有关双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而不
得的转会证明上附加条款,否则无效(参见第9条第2款)。�
3、不经出租队员的俱乐部的书面授权,租借队员的俱乐部不得将队员转会到第三家俱乐部。4、除非有意将租借期与赛季结束安排在一起,队员的租借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34条�
任何有关避难队员的身份问题均由队员身份委员会做裁决。�
第35条�
十四岁以下队员不需要国际转会证明。�
第36条�
未满十八岁的队员以非业余身份签订的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任何有关延长合同期的条款均无效。�
(此条款只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合同)。
第37条�
国际足联队员身份委员会不受理任何自发生起已超过两年的争议。�
第十章队员回国代表国家比赛�
第38条�
1、任何与非业余国家队队员签有合同的俱乐部,无论队员年龄大小,都必须在其被选为本国国家队的情况下,允许他回国参赛。�
2、这一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同一国家协会的俱乐部。如俱乐部的队员被召参加国家队的比赛,俱乐部必须放行。�
本条款适用于下列比赛:�
(1)每年不超过五场国际比赛。如已参加了七场国际比赛,而当年该国家协会还需进行世界杯预选赛,必须允许队员参加完世界杯预赛。�
(2)此外,国际足联所有赛事决赛阶段的比赛或由国家一队参加的洲际锦标赛决赛阶段的比赛;或洲际足联组织的与出线国际足联比赛有关的其他比赛的决赛。�
(3)此外,任何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做出特殊决议的有关比赛。�
3、如一国家协会的代表队获当然出线权,上述第2款规定的比赛减至每年五场。�
4、队员回国比赛应有训练的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1)国际友谊赛:四十八小时;�
(2)国际比赛预赛:五天(包括比赛日)�
(3)国际比赛决赛:十四天。任何情况下,队员都必须于开球前48小时到达比赛地点。�
5、有关足协和俱乐部可根据需要,就延长队员回国比赛的时间达成协议。如在队员转会时即已达成了协议,协议副本应附在国际转会证明后。�
6、依此条款应召完成国家协会的任务后的队员必须在他被召开参加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之内归队。如比赛在队员注册俱乐部以外的洲进行,这一期限可延长至48小时。�
7、如队员被召参加的两场比赛之间相隔八天以上,不可留队不归。�
第39条�
1、除非就延长回国比赛的时间另达成了补偿的协议(参见第38条第5款),否则按第38条规定允许队员回国比赛的俱乐部不得要求经济补偿。�
2、召回队员的国安协会应承担员国比赛的旅费。�
3、被召队员注册的俱乐部应负责队员整个被召时期的伤病保险,包括他应召参加的国际比赛中的受伤保险。�
第40条�
1、任何在俱乐部注册的队员,当其本国协会召其回国参加某一级国家队比赛时,都必须应召回国。�
2、召回在国外的队员的协会必须在要求其参加的比赛之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需借助国际足联要求在国外踢球的队员回国参赛的协会只能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求助国际足联:�
(1)已要求队员现在注册的国家协会干预,但未果;�
(2)有关情况报告必须在要求队员参赛之日前五天送达国际足联。�
第41条�
因伤病不能应召的队员,如其协会要求,必须接受协会提定医生的检查。�
第42条�
根据第38条,队员在被召期间或本应被召期间绝不能替其注册的俱乐部比赛。不论因何原因,队员不愿或不能应召,此项不得为其俱乐部上场比赛的时间规定还需再加五天。�
第43条�
1、如俱乐部不按上述第38条至第42条行事,拒绝让队员回国比赛或对召集不予理睬,将实行下列制裁:�
(1)罚款;�
(2)警告或停赛有关俱乐部。�
2、违反上述第42条规定的俱乐部将受如下制裁:�
(1)上述第1款所列部分或全部处罚;�
(2)俱乐部所属国家协会将宣布有该队员参加的比赛为对方获胜,其俱乐部所得分数均无效。以杯赛制进行的任何比赛不论比分如何均判对方队获胜。�
第十一章最后条款�
第44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处理并不得上诉。�
第45条�
本规则首次于1991年4月实行,并分别于1991年12月、1993年12月、1996年12月、1997年5月和1997年9月由国际足联执委会修订。
回答者:kinllen-副总裁十级 4-10 11:40
不是这样的,转会费是俱乐部给俱乐部的钱,工资是转会后另外和球员算得,也就是说你要请那个球员转会首先你要给他的俱乐部一定的转会费用,他的俱乐部同意后你在和那个球员谈工资,球员同意后就可以转会了,也就是说转会费是一次性的,而工资你每年都要支付给那个球员,而且一般转会期一年只有两次。
唉还用说啊,当然是中超1.球队投入: CBA2011赛季新疆投入6000万,号称银河战舰,巨无霸,整个联赛投入5个亿,中超呢?恒大投入7个亿,整个联赛投入30个亿!还用比吗?CBA福建队自己说上个赛季投入1500万,这样的球队还给他们继续玩?投入1500万,别说中超了,中甲都要降级啊,中超一个亿保级都不够.2.转播费:2015年底体奥动力以80亿人民币的价格买下5年中超联赛的转播权.美国一家电视台打包买下了中日韩联赛的转播权,虽然价格很低,但也是有所突破.再看CBA,还要倒贴钱,俱乐部付费给地方电视台进行转播3.转会费:2016冬季转会,中超转会费投入世界第一!很多球员都是在欧洲球队打主力的,标王特谢拉转会费高达5000万欧元,而且现在转会还没有停止,还有打破纪录的可能.而CBA的外援基本都是在NBA打不上球的便宜货4.上座率:2015赛季中超平均每场22580人到现场观看比赛.CBA是平均每场4265人.差一位数呢,根本没法比呵呵最重要的是中超广州恒大队在2013年和2015年两次获得亚洲俱乐部冠军联赛的冠军,代表亚洲参加了当年世界俱乐部冠军杯,两次都是世界第四名!而篮球并没有正式洲际联赛,因为篮球联赛在亚洲根本不被重视
OK,CBA转会有转会费吗揭秘CBA转会那些事儿和cba转会有转会费吗的内容讲完了,如果有帮助,请继续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