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张扣扣杀人案相关的内容,同时也会分析一下张扣扣杀人案:一场复仇与正义的较量,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在我国的司法史上,张扣扣杀人案无疑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事件。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一起悲剧性的杀人事件,更关乎到复仇与正义的较量。今天,我们就来回顾一下这起案件,看看它究竟发生了什么。
一、案件背景
2003年,张扣扣的父亲张平福在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因一起土地纠纷被邻居王振华杀害。张扣扣当时年仅13岁,亲眼目睹了父亲的惨死。由于种种原因,凶手王振华并未受到应有的惩罚。
2018年2月17日,张扣扣在洛南县一家酒店内将王振华之子王正军杀害,随后自杀未遂。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
1. 2003年:张平福被王振华杀害。
2. 2004年:王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3. 2018年:张扣扣杀害王振华之子王正军,后自杀未遂。
4. 2019年:张扣扣被判处死刑。
三、案件争议
1. 复仇与正义:张扣扣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对于复仇与正义的讨论。一方面,有人认为张扣扣的行为是对父亲死亡的复仇,是对正义的伸张;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张扣扣的行为是违法的,是对法律的践踏。
2. 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引发了争议。有人认为,张扣扣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当减轻处罚;也有人认为,张扣扣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应当依法严惩。
四、案件影响
1. 社会关注:张扣扣杀人案引发了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复仇与正义等问题的关注。
2. 法律反思: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反思。
3. 家庭教育: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家庭教育的关注,如何教育孩子成为一个有道德、有法律意识的人。
五、案件反思
1. 司法公正:张扣扣杀人案暴露出我国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如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
2. 复仇与正义:复仇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我们应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我们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六、表格呈现
| 时间 | 事件 |
|---|---|
| 2003年 | 张平福被王振华杀害 |
| 2004年 | 王振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
| 2018年2月17日 | 张扣扣杀害王振华之子王正军,后自杀未遂 |
| 2019年 | 张扣扣被判处死刑 |
张扣扣杀人案是一起悲剧性的案件,它让我们看到了复仇与正义的较量,也让我们反思了司法公正、家庭教育等问题。我们希望这起案件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而奋斗。
按照杀人犯张扣扣自己所言:“我又不是神经病,这一切只是为了给妈妈报仇。”
所以如果按照张扣扣自己我说这句话来理解的话,那我们就不能把这次杀人案件简单归结成是一次精神疾病所引起的,可是如果回归到整件事情本身来看待的话,可能这个问题就显得有些复杂了。
这次杀人案件发生在1996年的8月27日,按照警方公布消息,因为邻里纠纷缘故,张扣扣的母亲汪某,在这次邻里纠纷事故当中,被17岁的王正军用木棒打死。因为此事件已经上升为案件,所以在警方第一时间知晓案件后,急速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当面询问之际,致死者有自己观点。
按照王正军的家人所言,因为两家之前就深有矛盾,那天当汪某走近王家门口,可能因为心中怒火激愤,于是便故意上来就吐口水。汪某的这种行为属于极端挑衅,王家人见汪某此状,随后便对之也进行了极端回应。双方最先进行的是极端争执……
(一)双方先后动手,汪某动手在先发生口角争执和肢体推搡后,王某接过女儿递过来的钢条,下意识地便用钢条将王家人打伤。当时双方正处于焦灼之状,大大出手更是接下来发生的场景。杀人犯王正军此时还没有出现,但随着挥舞着钢条的汪某,不断进行肢体攻击。
随后到来的王正军,正巧看到了大打出手的汪某,可能因为此前两家积怨已深,17岁的王正军便抄起木棍,冲上去之后别用手中的木棍击打中了汪某的太阳穴,因为力道过猛,这一棍下去,汪某直接应太阳穴受到强烈击打,当场死亡。
“汪某的死”真的很让人猝不及防,尤其是对于17岁的王正军而言,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他可能真的没有料,想到这一棍下去竟然会闹出人命。可当汪某倒地身亡的那一刻,似乎真的已经说什么都悔之晚矣了。因为王正军击打死汪某,所以便导致了接下来惨案的发生。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扣扣杀人惨案按照法律角度来判决的话,大家可能都对此事早已耳闻。王正军用木棍击打致死汪某,从法律角度上来进行分析的话,王正军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本不属于故意杀人罪。紧接着我们再来看死者汪某家人的说法,按照张扣扣一家人的说法:母亲汪某路过王家,不巧被王家人辱骂,所以双方发生争执。
在发生争执冲突的过程中,张扣扣一家人甚至还听到了对方“往死里打”的言语。不仅如此,从之后张扣扣一家人的言辞来看,在和母亲汪某进行冲突的过程中,虽然打死母亲的是王家老三,但在整个过程当中,对母亲下死手的,而是王家老二。并不是这个未成年的王家老三,王正军。
面对这种事情,在没有铁证如山的情况下,似乎只能依靠双方进行辩解,而且双方肯定是各执一词。面对双方这种言辞,法院最先作出判决,认定王家老三王正军是杀人凶手,并且判其有期徒刑7年。在入狱三年后应该予以其提前释放,这当中涉及到了未成年人杀人犯罪的因素。而法院的这种判决,其实也是后来为“张扣扣埋下杀人惨案”的重要伏笔。
(三)张家人能接受吗?肯定不能接受!法院最初认定接受了张扣扣母亲汪某挑起事端的说法,紧接着上面来说,因为王家老三王正军是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入狱3年后提前释放”,还判决王家应该对增加赔偿9639.3元。这大概就是最初的判决结果,我们通篇都在强调“两家人是有过往私人恩怨的”,所以对此判决结果,张家人表示不能接受。
事情发生在1996年,当时的张扣扣还只是13岁的少年,但他亲眼目睹了母亲和别人争执致死的惨烈景象。由此便在13岁少年心底,已经深深埋下了报仇血恨、杀人偿命的仇恶种子。张扣扣之后的经历,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张扣扣没有继续接受学校教育,反倒是辍学进了部队深造,所谓的深造,其实就是为着之后替母报仇,在做着最坚实的铺垫。
按理说当初部队不应该收录张扣扣这号人物的,毕竟其他人报名参军是为了报效祖国,反倒是这号人物,整天嘴里心底都只是充满着四个字——为母报仇。所谓的报名参军,其实也正是为了进部队来锻炼身体,以便之后有足够的身体素质替母报仇,可能因为思想不端,所以张扣扣也并没有在部队常住下去。
离开部队之后的他,开始四处打工,并且靠着一双勤劳的双手,重新修缮了老家的房子。张扣扣这些年以来的变化,一直都被全村人看在眼里,人们似乎都以为当年那位13岁的少年已经渐渐褪忘了当初母亲被杀的惨案,可张扣扣所展现出来的一切都只是表象,或许是为了麻痹别人,或许是惊涛骇浪前的风平浪静。
(四)事件结局2018年春节前,当年13岁的张扣扣已经是35岁的青年了,接近22年的仇恨种子,已经在张扣扣心底长成一棵参天大树,而树的枝头正巧簇拥的堵在张口口的嗓子眼。那年春节,张扣扣打听到了王正军正巧要在家中过年,这可是他替母复仇的大好时机。于是经过一番乔装打扮和伺机涉及,张扣扣最终在2018年2月15日,也就是除夕当晚,犯下了弥天大罪。
张扣扣那天晚上先后残害了王正军及其哥哥王校军,甚至连他们六七十岁的父亲王自新也没放过。让人们不愿相信的是,父子三人均当晚当场死亡,大仇得报的张扣扣,最终在第3日清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最终法院判决张扣扣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经一审判处其死刑,并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
其实整番事件回忆并叙述下来,我真的还是特别心痛震惊的,那份母亲被杀的仇恨不知在张口口心底埋怨了多少年,那口母亲被杀的怨气不知早已发酵成了何种意志力,最终一刀一夜残害三人,真的可以说是当代社会妥妥的“法律教科书”。
张扣扣不被判死刑死刑就应当被废除
【济南刑事律师网摘】关键词:故意杀人罪,血亲复仇
从张扣扣案直播评论看,为张扣扣鼓噪的人不在少数。
1月8日,汉中中院一审依法判处张扣扣死刑。再次告诉我们:22年前的判决并无不当,正义不应当为张扣扣杀人案买单。
让我们追随时光的印记回到2018年2月15日,时值大年三十,举国欢腾,年味飘香。在曾经魏蜀争锋的名城南郑,一起惨无人寰凶杀案却给当地群众的年夜饭上横添了血色。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父子三人怎么也不会想到,年三十的团圆饭竟被“恶魔”张扣扣变成了“断头饭”,凶手狼戾不仁,刀刀致命,直逼要害,疯狂捅刺,毫不留情,丧心病狂。一家三个男丁一日灰飞,一时间举国震惊,民众惊骇,舆论哗然。
据悉,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这本是一起毫无争议的故意杀人案,凶手张扣扣其罪当诛无可辩驳。但一石激起千层浪,22年前的一桩旧案却被“有心之人”托出水面,1996年的张扣扣母亲汪秀萍被故意伤害致死案遂与张扣扣杀人案随之发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无良媒体利用公众的“朴素正义观”混淆视听、大肆渲染,将张扣扣包装成为母报仇的“孝子”,粉饰成为民除害的“侠客”,刻画成血债血偿的“复仇者”,以22年前法院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程序不当、赔偿过少等理由捕风捉影,故弄玄虚,试图博取公众对张扣扣的同情心,意图对司法公正进行干扰。有的“网络喷子”罔顾事实认为法院应当判决张扣扣无罪,有的“键盘侠”无视法律认为张扣扣是“英雄使然”,他们自认为站在了道德的制高点,不依不饶地对司法审判进行恶意批判,不休不止地被害人家属进行冷嘲热讽,披着正义的外衣却说着法盲的言论,顶着道德的光圈却传播着不实的说辞,笔者只能说:无知者无畏!
事实胜于雄辩,谣言止于智者。再高明的伪装也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再感人的谎言也经不起事实的甄别,正义不会因为历史而扭变,正义更不会因为哗说而止步。我们不妨擦亮眼睛,对22前的那起故意伤害案解剖麻雀、抽丝剥茧,看看孰对孰错!
一、王正军的致死张扣扣母亲汪秀萍的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性是否准确。
按照当地村民的说法,汪秀萍性子急。心直口快的村民,直接摆摆手,“那就是一个泼岔烂嘴”。不少村民形容张扣扣母亲“爱骂人,耍赖皮,像个泼妇一样。”时任村支书王晓明记得,96年张母去世时,村民中流传着一种声音,“哎呀,除了个害啊,不然附近不得安闲。”
而据判决书审理查明:张福如的妻子汪秀萍过往与王正军的母亲杨桂英关系不睦。1996年8月27日19时许,汪秀萍路过王正军家门前时给王的二哥王富军脸上吐唾沫,引起争吵后王正军闻讯到现场,同汪秀萍争吵撕打。汪秀萍持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后,王正军随即捡拾一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棒,汪倒地后于当晚22时许死亡。
为何判决王正军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是本案的一大焦点,部分网友和公众对此持有异议,认为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判断依据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为故意。而从法院审查情况看,案发当天,被告人王正军是在汪秀萍先持扁铁打伤其头面部并流血后,才临时起意从现场捡拾木棒击打汪秀萍头部一棒,致汪倒地后,再没有继续实施加害行为。所以,汪秀萍加害在先,王正军加害于后,且没有继续对汪秀萍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并不存在意图剥夺汪秀萍生命的故意。因此,王正军的行为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二、本案量刑是否适当
本案案发时农村户口管理机关为乡镇人民政府而非公安机关,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户籍管理机关王坪乡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正军于1979年4月23日出生”的户籍证明,证明王正军案发时年龄17岁零4个月。作为张扣扣的父亲,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和相关证人均未对王正军年龄及该份户籍证明提出异议,所以,法院认定王正军作案时不满18周岁证据确实充分。
那么,关于本案的量刑是否适当的,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案发时,97刑法尚未出台,所以法院援引的是79刑法,根据79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笔者认为,由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且张扣扣母亲汪秀萍有过错,同时,王正军系未成年人,所以,法院判处王正军7年有期徒刑的刑期是适当的。如果还有质疑,我们不妨将本案和张扣扣杀人案作以对比,王正军并未像张扣扣那样蓄谋已久(张扣扣提前准备了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而是临时性的还击;王正军并未像张扣扣那样一刀接一刀捅向受害人要害(据后来医务人员反馈:王校军肚子受伤严重,“肠子都快出来了。”王正军“脖子都快断了”。王自新的伤口,主要就是在腹部、胸部、颈部,基本每个都是要害部位。”),而王正军虽然一棒打在了汪秀萍头部,但并未一棒接一棒非要致汪秀萍于死地。
而网络上关于王正军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无疑是参照了97刑法,根据97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不能用97刑法去评价79刑法所规制的案件。
三、本案是否存在“顶包”情形
有人认为,正是因为王正军系未成年人,所以王家才让王正军来顶包,张扣扣之母汪秀萍之死是王家父子三人共同加害所致(王家大儿子王校军当时未在家)。笔者认为,这纯属无稽之谈。试想,当时王正军系在校学生,王自新为何自己不去顶包,而要牺牲儿子的大好前途让王正军去顶包。为何不让年龄更小的王富军去“顶包”,岂不可以被判更低的刑期。
也有人说,当时王校军为乡长,利用职权对本案进行了干扰,而当时的王校军年仅25岁,尚是一名写材料的小文书,试想,一名小文书有何权力对司法案件进行干扰。
而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本案案发后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其姐姐张丽波均证明棒打汪秀萍是王正军一人所为,王自新和其三子王富军均未参与,同时,在场的其他5名证人也均证明加害行为系王正军一人实施。至于张福如和张丽波如今的矢口否认,其辩词再强,也无法推翻当年的白纸黑字和红印。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情形。
四、本案判决赔偿经济损失9639.3元是否合适?
有人说:“一条人命如此廉价,连1万块都不值。”这显然是刻舟求剑、盲人摸象。96年北京房子才一平四千,企业职工平均月工资大多在100—200元之间,万元户在汉中农村并不多见。依照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时,对丧葬费一般参照当年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职工丧葬费标准。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险发[1995]107号《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陕西省1996年死亡职工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而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在实际支付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和其它费用8139.3元之外,又赔偿了1500元(共计9639.3元)。
因此,笔者认为,该赔偿数额是符合当时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的。
莫要提张扣扣是匡扶正义的“侠者”,莫要说张扣扣是以血还血的“最后一个男人”,法治社会不允许私刑存在,现代社会禁止丛林法则。在法治日臻完善的今天,同态复仇早已被刑法所摒弃,在人们法治理念不断提升的当下,更应自觉抛弃“以牙还牙”的江湖法则。千万别让逝者难安,让生者不安,千万别在键盘侠的推波助澜下丧失理智,千万别在“网络喷子”的肆意喧嚣下盲目跟风,千万别让张扣扣这一“杀人恶魔”杀人又“诛心”。张扣扣死定了!
明孝宗年间,陕西汉中有一村庄名曰“王家村”。
王家村多数人家姓“王”,这其中却有一户人家姓“张”。张家家主张福如娶有一妻,名字叫做“汪秀萍”。两人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年长,次子起名为“张扣扣”。
时年温饱尚难维持,农人生活艰苦,多有妇人未上私塾者。张汪氏也是少读书,平时为人粗鄙,口舌多有不饶人处。然则当时妇人多是如此,张福如邻家王自新的妻子杨桂英也是如此,两人多有口舌之争,积怨已久。
王自新是村上大户,生有三子。长子王校军,次子王富军,三子王正军。王校军成年已在官府做事,次子和三子尚在求学。两户人家偶有摩擦也是常事,不料这日风云突变,发生了一桩改变两家人命运的大事。
这一日傍晚时分,张汪氏不知为何又与王家人发生了口舌之争。争论引发了打斗,混乱之中,王家人将张汪氏打倒在地。张汪氏躺在地上,眼里充满了不甘和不舍,他死死的盯住自己的儿子,直到一片血红覆盖了灰蒙蒙的天。当时张扣扣尚且年幼,只能无助的看着自己母亲惨死在在自己面前。随后附近村民上报官府,张母尸体停放等候。其后两日,官府仵作当众验尸,开膛破肚。张扣扣亲眼目睹自己母亲惨死在前,又看仵作验尸在后,内心种下了仇恨的种子。
随后当地官府老爷升堂审判,判令,误杀之事都由王家三子承担,然而他尚年幼,杀人又事出有因,故而轻判其入狱七年,赔偿张家些许银两了事。判令一出,张家人高呼不公,又苦于无处申诉,只得做罢。王家三子只在狱中三年有余便回到家中,而后远游他乡数年。
事发之后,张扣扣常常深夜被恶梦惊醒,母亲鸣冤不止。无心读书科考,成年之后去从了军。
时隔多年,张扣扣从军营归来,又在社会上做些零散谋生,母亲惨死之事始终不能忘怀,每日精神倍受折磨。这日已至除夕,户户相聚守岁,张家因为张母早丧,独子又未娶妻,颇为冷清凄惨。
张扣扣在家中远观王自新父子上山祭祖,心中愤恨。难道只是你王家有祖宗吗,只有你王家人人都是孝子贤孙?我张扣扣尚有杀母之仇未报,又岂能再立于世间为人乎?操刀出门,怒杀王家家主王自新,长子王校军,三子王正军。张扣扣虽知自己所犯重大,但是并未多伤无辜,主动伏法。
案情重大,又涉多年前旧案,刑部不敢妄判,只好将一并案卷口供送至御前。
孝宗亲自翻看案卷,又详细询问了案情。拍龙案而起,大怒道:“吾大明以孝立国,朕为人君,尚且以孝自律。岂容有当人子之面行仵作验尸之事?人乎?兽乎?当年张母被杀一案,审案官员若能依法裁决,严苛执法,也不至于发生今日惨案。经案官员一律革职严查,追究到底。”
稍做沉思,接着又道:“张扣扣身为人子,岂有不为母报仇之理?然则情理虽合,国法却是难容。既然王家三子已然丧命,权当抵了张母性命吧!那张扣扣杀人也需抵王家两条人命,判令张扣扣入狱一十四年,另令张家按当年王家所赔银两两倍,赔付王家即可!”
此御判一出,天下皆呼孝宗圣明。
张扣扣杀人案的内容已经讲完,张扣扣杀人案:一场复仇与正义的较量也介绍完毕,希望能解决您的疑惑,期待您的再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