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乔丹起诉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乔丹起诉的知识,包括乔丹起诉:一场篮球传奇的维权之战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篮球,这项激情四溢的运动,拥有无数令人敬仰的传奇人物。而迈克尔·乔丹,无疑是其中最耀眼的明星。这位篮球之神也曾遭遇过一场前所未有的诉讼风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回顾这场乔丹起诉的维权之战。
一、诉讼背景
1993年,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在篮球场上创造了无数辉煌,成为了无数球迷心中的偶像。在商业领域,乔丹却遭遇了一场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时,一家名为“飞人乔丹”的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了他的名字、形象和球衣号码,生产了一系列商品。乔丹得知此事后,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于是决定采取法律行动。
二、诉讼过程
1. 立案阶段
乔丹在律师的协助下,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他指控“飞人乔丹”公司侵犯了他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2. 审理阶段
法院受理了乔丹的诉讼,并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分别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包括合同、商标注册证书、市场调查报告等。
3. 判决阶段
经过长时间的审理,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飞人乔丹”公司未经乔丹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的名字、形象和球衣号码,构成侵权行为。法院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乔丹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影响
乔丹起诉“飞人乔丹”公司的案件,不仅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更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保护知识产权
此案的发生,使得人们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乔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运动员树立了榜样。
2. 推动体育产业发展
乔丹起诉案件的成功,使得体育产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开始注重自己的商业价值,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3. 提升篮球运动地位
乔丹起诉案件的成功,使得篮球运动在国内外的影响力进一步提升。篮球运动逐渐成为了一项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运动,吸引了大量投资和赞助。
四、总结
乔丹起诉“飞人乔丹”公司的案件,是一场篮球传奇的维权之战。在这场诉讼中,乔丹不仅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整个体育产业树立了榜样。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篮球运动将更加繁荣昌盛,更多运动员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下是一张表格,简要概括了乔丹起诉案件的关键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诉讼当事人 | 迈克尔·乔丹(原告) “飞人乔丹”公司(被告) |
| 诉讼请求 |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
| 诉讼结果 |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
| 案件影响 |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体育产业发展、提升篮球运动地位 |
| 诉讼时间 | 1993年至1996年 |
| 诉讼地点 |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 |
以上就是关于乔丹起诉案件的详细报道。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场篮球传奇的维权之战。
按实际情况,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所以按现时的情况,中国乔丹被诉还没有结果。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
“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
迈克尔·乔丹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并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据公开媒体报道,乔丹的代理律师也曾表示,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
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迈克尔·乔丹法律顾问的新闻发言人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这不是国际知名商标第一次在中国遭遇诉讼失败。就在上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是第十三届全运会的官方合作伙伴,而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授权律师事务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称中国乔丹商标因侵权被法院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会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乔丹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侵犯其名誉权,遂将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共110万元。7月19日,有记者从朝阳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这次诉讼,也被认为是2012年诉讼案的余波。
扩展资料:
2012年美国乔丹起诉中国乔丹侵权:
2012年2月,乔丹公司因使用乔丹品牌而受到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然而,最终美国乔丹并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案件审理中,乔丹公司列举自己公司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另外乔丹公司还举证,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
关于乔丹公司商标问题,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52419号《关于第3921394号“乔丹专业篮球运动装备专为中国消费者量身定做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为运球人物剪影,动作形象较为普通,并不具有特定指向性,难以认定该图形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并被社会公众普遍认知指向迈克尔·乔丹,故对迈克尔·乔丹关于争议商标损害其肖像权的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美国乔丹没有获得想象中的经济赔偿,也没有获得想象中的胜利。
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最终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青年网-中国乔丹告美国乔丹侵权索赔1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