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好,今天的文章将为您解析关于律师称蔡徐坤专辑预售涉嫌违法:这背后到底隐藏了什么秘密和律师称蔡徐坤专辑预售涉嫌违法的问题,希望这篇文章能解决您的疑惑,一起来看看吧!
在娱乐圈,明星们的专辑预售活动一直是粉丝们的关注焦点。近日,蔡徐坤的专辑预售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一位律师公开表示,蔡徐坤的专辑预售涉嫌违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探究一下。
蔡徐坤,作为我国知名的流量小生,其人气一直居高不下。不久前,蔡徐坤宣布将发行全新专辑,并开启了预售活动。在预售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据报道,蔡徐坤的专辑预售价格过高,一些粉丝为了购买专辑,不得不花费数千元。还有粉丝反映,预售过程中存在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现象。
针对蔡徐坤专辑预售中出现的问题,一位律师表示,蔡徐坤的专辑预售涉嫌违法。以下是律师的主要观点:
1. 价格过高:蔡徐坤的专辑预售价格过高,已经超出了一般消费者的承受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 诱导消费:在预售过程中,蔡徐坤及其团队通过夸大专辑品质、限量发售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 虚假宣传:在预售过程中,蔡徐坤及其团队发布了一些夸大其词的宣传内容,如“史上最豪华专辑”、“全球首创”等。这些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对于律师的观点,粉丝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下是一些粉丝的观点:
1. 支持律师观点:一些粉丝认为,蔡徐坤的专辑预售确实存在问题,价格过高、诱导消费等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2. 质疑律师观点:也有一些粉丝质疑律师的观点,认为蔡徐坤的专辑预售是市场行为,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购买。一些粉丝认为,蔡徐坤作为艺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定价。
蔡徐坤专辑预售涉嫌违法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事件中,我们看到了明星效应带来的负面影响,也看到了法律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
以下是蔡徐坤专辑预售涉嫌违法事件的总结表格:
| 项目 | 内容 |
|---|---|
| 事件背景 | 蔡徐坤专辑预售价格过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问题引发关注 |
| 律师观点 | 蔡徐坤专辑预售涉嫌违法,包括价格过高、诱导消费、虚假宣传等 |
| 粉丝观点 | 部分粉丝支持律师观点,部分粉丝质疑律师观点 |
| 事件影响 | 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明星效应、法律维权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 |
蔡徐坤专辑预售涉嫌违法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在追求明星效应的也要关注法律维权。只有这样,才能让娱乐圈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法律角度解读预售歌曲的合法性,我们需将其分为“预售”和“兑付”两个关键环节。预售行为,作为先接受对价,延期履行义务的一种形式,通常在双方达成共识后进行,其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的。
为确保预售行为的合法性,需满足“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条件。这一保障需依据“格式条款”问题,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新闻中提及的律师观点,应大致符合这一要求。
预售过程中,购买者应有权了解其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当格式条款可能对其不利时,更需重视对其权益的保障。
预售环节是否应明确兑付时间?理论上,这是意思自治的范畴,关键在于提供中途退费的规定。若未明确,需考虑消费者权益。
预售的“阶段性分期兑付”下,若购买者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法律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若合同另一方提供了部分商品,且商品具有可拆分性,尤其是电子产品的特殊性不可退货,已提供的商品应按可拆分情况处理。购买者有权解除合同,但已获取的单曲作为独立交易,不宜进行退货处理。
综上,预售歌曲的合法性考量需结合合同订立与履行两阶段,还需考虑赔偿、不可抗力、货不对板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提及,但民法思路的解释也适用。对预售歌曲合法性的分析,关键在于平衡消费者与商家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B站有很多当下最流行的明星、网红、事件等等的鬼畜视频来让观众娱乐,比如之前的金坷垃比如吴亦凡的加拿大电鳗再比如杨超越鬼畜视频等等,现在流量最高的小生蔡徐坤自然也会在其中的,特别是打篮球,更是成为了无数B站鬼畜视频的素材。
蔡徐坤工作室就出了一则声明表示要对这一系列的行为进行非常严肃的处理,而粉丝就将矛头直接指向了国内最大的弹幕视频网站哔哩哔哩弹幕视频网,也就是大家俗称的B站。而在昨天,更是对B站直接发出了律师函,要求B站做好审查的义务,并将一些视频下架。
这个因在B站上流传各种以蔡徐坤打篮球为母素材制作的鬼畜视频而引发的纠纷,似乎愈演愈烈。蔡徐坤的粉丝认为,那些过于低俗血腥的视频,已涉及到了人生攻击,也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
B站的部分用户认为,B站本来就是看播,以二次元为主的视频平台。加上其审核也算是较为严格,一些太过的视频是遭别人二次添加过的。
一、B站上的相关视频有无侵害蔡徐坤的权利
在蔡徐坤及其代理律师微博发布的《律师告知函》中主张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即B站运营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娱)侵害了蔡徐坤的肖像权、名誉权及表演者权,故以下主要分析B站上的相关视频有无侵害蔡徐坤的该三项权利:
1、肖像权,B站up主在创作相应视频时确实使用了蔡徐坤的肖像,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蔡徐坤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容许社会公众非以营利目的有限度的使用其肖像,故,难谓B站上的相应视频侵害了蔡徐坤的肖像权。
2、名誉权,相应视频上传于B站,被观众所观看,且此类视频中的弹幕、评论可以证明该类视频使得蔡徐坤社会评价降低,对蔡徐坤造成困扰,故,应当认为,B站上的相应视频侵害了蔡徐坤的名誉权。
二、侵权责任人的认定
毋庸置疑,B站up主创作、上传视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蔡徐坤的名誉权和表演者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三、如何看待B站微博上的回应
B站官方微博给了一个网址链接,其内容是人民网上的一篇文章,题目为“从范志毅败诉看舆论监督中'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该篇文章所涉案例的裁判要职是:公众人物对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刊发的新闻报道具有容忍义务,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基于采访、调查等正当途径而得出、且内容并非显著失实时,该公众人物应当容忍新闻报道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但是,B站不是新闻网站,上海宽娱也不是新闻媒体,其此时援引此文章,令人费解,且援引的是毫不相干的人民网的文章,有动机不纯之嫌。
经在裁判文书网查询,上海宽娱在北京、上海两地涉诉数百起,且基本以其败诉告终,此时仍态度十分强硬,恐有混淆视听之嫌。
本文参考案例: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643号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上海韩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上海市知识产权人民法院(2018)沪73民终316号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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