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好,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曲棍球协会:助力我国曲棍球运动发展的中坚力量和曲棍球协会的知识分享,希望能解答您的疑惑,接下来我们正式开始!
曲棍球,这项源自欧洲的运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群众基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体育事业的重视,曲棍球运动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而曲棍球协会,作为我国曲棍球运动发展的中坚力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曲棍球协会的成立背景、职能、作用以及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曲棍球协会的成立背景
20世纪80年代,我国曲棍球运动逐渐兴起,为了更好地推动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提高我国曲棍球运动员的水平,1982年,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曲棍球协会——中国曲棍球协会。此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成立了曲棍球协会,形成了覆盖全国的网络体系。
二、曲棍球协会的职能
1. 组织和协调全国曲棍球竞赛活动
曲棍球协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性的曲棍球竞赛活动,包括全国曲棍球锦标赛、全国青少年曲棍球锦标赛等。通过竞赛,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我国曲棍球运动员的整体水平。
2. 制定曲棍球运动发展规划
曲棍球协会负责制定我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包括人才培养、场地设施建设、竞赛制度等。通过规划,为我国曲棍球运动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3. 举办曲棍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
曲棍球协会举办各类曲棍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专业水平,为我国曲棍球运动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 开展曲棍球普及活动
曲棍球协会积极开展曲棍球普及活动,提高曲棍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程度,培养更多的曲棍球爱好者。
5. 加强与国际曲棍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曲棍球协会积极与国际曲棍球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赛事在我国举办,提高我国曲棍球运动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三、曲棍球协会的作用
1. 提高我国曲棍球运动员水平
曲棍球协会通过组织各类竞赛活动,选拔优秀运动员,提高我国曲棍球运动员的整体水平。近年来,我国曲棍球运动员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充分体现了曲棍球协会的作用。
2. 促进曲棍球运动普及与发展
曲棍球协会积极开展曲棍球普及活动,提高曲棍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程度。通过制定发展规划,推动曲棍球运动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3. 提升我国曲棍球在国际上的地位
曲棍球协会积极与国际曲棍球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赛事在我国举办,提高我国曲棍球在国际上的地位。
四、曲棍球协会的发展现状
1. 组织机构日益完善
目前,我国曲棍球协会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全国曲棍球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曲棍球协会以及各类曲棍球俱乐部。
2. 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
曲棍球协会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竞赛等活动,培养了一大批曲棍球人才。目前,我国曲棍球运动人才储备丰富,为我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3. 竞赛体系逐步完善
曲棍球协会建立了完善的竞赛体系,包括全国性、区域性、校园曲棍球竞赛等。这些竞赛活动为我国曲棍球运动员提供了展示才华的平台。
4. 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曲棍球协会积极与国际曲棍球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提高了我国曲棍球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曲棍球协会作为我国曲棍球运动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曲棍球运动的普及、提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今后的发展中,曲棍球协会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为我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助力。
以下是一个表格,展示了曲棍球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
| 职能/作用 | 内容 |
|---|---|
| 组织和协调竞赛 | 组织全国性、区域性、校园曲棍球竞赛,选拔优秀运动员 |
| 制定发展规划 | 制定我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规划,包括人才培养、场地设施建设、竞赛制度等 |
| 培训教练员、裁判员 | 举办各类培训班、竞赛等活动,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专业水平 |
| 普及曲棍球运动 | 开展曲棍球普及活动,提高曲棍球运动在我国的普及程度 |
| 国际交流与合作 | 加强与国际曲棍球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曲棍球在国际上的地位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为“中国曲棍球协会”,简称“中国曲协”,英文名称“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第二条中国曲棍球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曲棍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曲棍球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遵守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和亚洲曲棍球联合会的章程、技术规则及有关规定,是国际曲棍球联合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曲棍球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曲棍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曲棍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曲棍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推动曲棍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曲棍球协会、曲棍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和亚洲曲棍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
(一)全面负责曲棍球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指导会员的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曲棍球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
(三)指导曲棍球项目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四)指导曲棍球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制定相应的等级管理制度,组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曲棍球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六)提出曲棍球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教练员出国、出境任教和运动员出国、出境训练、比赛的选派,以及境外教练员、运动员入境从事教练和比赛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
(七)组织协调曲棍球项目宣传工作,以及曲棍球竞赛和相关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八)制定国内曲棍球项目开展的场地和器材标准,指导场地建设和器材生产;
(九)依法开展与曲棍球项目有关的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为项目发展筹集资金,保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十)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分为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协会会员必须是经所在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并代表该地区或行业、系统开展曲棍球运动的协会。
个人会员必须是热爱曲棍球运动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自然人。
对中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和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全国或地区曲棍球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由全国委员会或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四)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接受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全国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国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数不超过全国委员人数的1/3。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会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及秘书长为执行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曲棍球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推动项目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领导秘书处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六)筹备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
(七)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中国曲协会旗、会徽、商务标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9年4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曲棍球协会,作为我国曲棍球运动的官方组织,其工作目标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曲棍球联合会的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致力于推动曲棍球运动的普及和提高技术水平,进而促进亚洲乃至全球曲棍球运动的发展。这一目标体现了协会的使命感和对推动体育事业的贡献。中国曲棍球协会的成立时间可追溯至1981年5月11日,这标志着中国曲棍球运动步入了正规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曲棍球协会通过举办各类比赛、培训项目、以及与国际曲棍球联合会的合作,为中国曲棍球运动员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平台。协会不仅关注竞技层面的提高,更重视曲棍球运动在普及和推广上的努力,旨在激发更多人的参与热情,提升全民健康意识。通过一系列活动和计划的实施,中国曲棍球协会在推动青少年参与曲棍球运动、提高国民体育素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国曲棍球协会的不断发展,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日益增强。通过与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及其他国家协会的交流合作,中国曲棍球协会不仅为我国曲棍球运动员创造了更多与世界顶尖选手切磋的机会,也促进了中国曲棍球文化的国际传播。这一过程不仅提升了中国曲棍球在全球的地位,也为中国曲棍球运动的未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展望未来,中国曲棍球协会将继续坚守其使命,致力于推动曲棍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通过不断优化组织管理、提高竞技水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国曲棍球协会将为实现更高目标而不懈努力,为中国曲棍球运动的辉煌未来铺路。
扩展资料
曲棍球是一项古老的运动、目前在国际广为开展的球类运动项目。距近已有数千年的历史了。古代曲棍球的先驱者姓甚名谁,虽已无法考证,但是可以肯定距今三千年前,中国、波斯和印度等亚洲人民的喜爱。根据柏林体育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曲棍球运动》一书中说:距今2697年前,中国的士卒就用棍和球进行过比赛,这是为人所知的。国际曲棍球联合会1924年1月7日成立于巴黎。总部设在布鲁塞尔。联合会宗旨是组织和监督国际曲棍球运动,并认可国际比赛结果;依据与国际曲棍球委员会达成协议起草比赛规则;决定业余爱好者的地位。
本团体名为“中国曲棍球协会”,简称“中国曲协”,英文名称“CHINESE HOCKEY ASSOCIATION”,缩写为“CHA”。
中国曲棍球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本协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体协、解放军所属曲棍球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曲棍球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曲棍球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曲棍球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中国曲棍球事业的海内外人士,推动曲棍球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各国、各地区曲棍球协会、曲棍球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加强与国际曲棍球联合会和亚洲曲棍球联合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总部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推动项目的普及与提高。包括全面负责曲棍球项目的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指导运动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管理国家队,指导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队伍建设,组织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提出国际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宣传工作和竞赛活动的电视转播、信息发布等,制定场地和器材标准,开展市场开发活动和咨询服务,搞好协会自身的组织建设。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为协会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全国或地区曲棍球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等条件。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比赛和活动、申请退会的自由等权利。会员需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等义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限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主席行使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领导全面工作等职权。秘书长行使主持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提名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等职权。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款、政府资助、活动收入、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中国曲协会旗、会徽、商务标识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本章程经2009年4月23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的全国委员会。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中国曲棍球协会成立时间:1981年5月11日。工作目标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国际曲棍球联合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曲棍球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提高技术水平,促进亚洲和世界曲棍球运动的发展。
曲棍球协会:助力我国曲棍球运动发展的中坚力量和曲棍球协会的内容分享到此为止,感谢您的支持与鼓励!